对于此前互联网预约车平台相继推出的打折优惠或者现金补贴等情况,《办法》中提到,运营企业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如果运营企业要实行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需提前10天将奖励、促销等方案向社会公告。
[禁巡游揽活]
专车巡游揽活司机面临最高2000元罚款
根据交通运输部对巡游出租车和预约出租车的定义,预约出租车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电话预约出租汽车等形式,具有预约出租汽车专用标识,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办法》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的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办法》对网络预约出租车违规上路巡游揽活也给出严厉的处罚规定,专车司机巡游揽客的,将受到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禁连多平台]
仅限在一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一辆车同时注册滴滴和Uber提供运营服务,未来拟不被允许。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这意味着,一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只能在一个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此前一辆车注册多个网络平台的情况,拟被禁止。
意见稿还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接入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并将接入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不得接入其他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
此外,意见稿提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计价器,向乘客出具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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