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简单说,如果争议域名是.cn结尾的域名或纠纷在国内受理的话,按照司法解释及CNNIC域名争议解决办法,weixin.com持有者的使用行为恐怕不太容易被认定属于“恶意”。
当然,虽然目前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已将weixin.com裁决转移给微信官方,但是,weixin.com的持有者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继续争夺该域名的所有权。
简单说,weixin.com是否最终一定会无偿转移给腾讯,现在下结论为时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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