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该争议的专家组对“域名注册信息隐私保护”(Privacy Service)机制也做了“曲解”。众所周知,按照ICANN的规则,正常的域名注册信息是完整披露域名持有者姓名、地址、联系信息、注册时间等信息,其中,地址、联系信息实际上属于个人信息,由于全面披露,域名持有者可能会经常受到“骚扰”,因此,后来才有了“域名注册信息隐私保护”服务,域名持有者缴纳一定费用后,可以隐藏部分注册信息。
但在该裁决中,专家组认为,亦有证据显示,于2011年1月22日,争议域名的AdministrativeContact及Registrant Contact Information都被改为“Privacy Service”,来隐藏注册人的身份。而这居然也成了认定持有者构成“恶意”的证据之一。
另外,如果该专家组早10多年出现,且经手处理ICQ与腾讯之间就oicq.com的域名争议,是否还有可能帮腾讯保住或夺回oicq.com的所有权呢?
最后,三人专家组有一人持反对意见多少让人略感欣慰。
值得注意的是,weixin.com域名争议专家组有三人组成,但并非三名专家意见一致,其中,一名专家对weixin.com构成恶意注册持否定态度。而这份反对意见,也在仲裁裁决中一并收录了。
事实上,域名争议认定原本是比较简单的程序,只要符合:
1)存在混淆可能。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
2)不享正当权益。被投诉人不拥有对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3)存在“恶意”使用。被投诉人的域名已被注册并且正被恶意使用。就可以判定争议域名注销、转移或限制使用。
其中,关于“恶意”使用认定是域名争议处理的核心所在,以国内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具备如下任一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包括: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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