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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教授:网店工商登记是历史的倒退

来源:财经网 | 时间:2016-01-22 13:41:34 | 阅读:103 |  标签: 电子商务   | 分享到:

关于监管部门所强调的“长期无法掌握相关主体信息”的问题,也完全没有必要要求自然人网店另行办理工商登记。就如监管部门已经初步认识到的那样,如果未来的《电子商务法》对第三方交易平台施加“向执法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主体信息的义务,以及配合调查取证的义务”,前述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在这一点上,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私家专车的措施提供了很好的启示。其通过与网络约租车平台开展合作,共建了一套网络约租车平台信息共享系统,不仅有效掌握了与网络约租车服务相关的各类信息,而且大大地节省了广大私家车主的注册登记成本。

相似地,如果监管部门能够与第三方交易平台展开协作,充分利用数据分析技术,搭建一个与网络平台交易相关的共享数据库,不仅可以免除广大自然人网店的双重注册负担,而且还可以节省提供工商登记服务的公共财政负担。

至于日益提高的网购消费品位和需求问题,同样也没有必要通过强制自然人网店升级为工商登记企业来满足。毕竟,那些真正具有高品位的网购消费者通常是不会因为自然人网店的供给而降低消费品位的。即便如此选择,那也是符合其消费需求和目标的市场选择行为,没有必要通过法律来强制改变。

在这个世界,我们最缺乏的不是商业交易和经济发展的机遇,而是从业者和监管者的想象力。

对生产经营者而言,如果无法在生产技术和经营模式上取得持续性进步,则会直接面临生死存亡的威胁。就政府监管者而言,如果习惯性地用老套路来治理新问题,甚至为了维护部门利益或者行业垄断利益而采取管制措施,很可能将那些潜在的社会进步扼杀在摇篮中。

具体到自然人网店乃至整个网络平台经济的监管之术,政府监管部门不仅需要调整之前的单边监管思维,与网络交易平台展开积极互动与合作,通过制度构想去激励网络平台的自我监管动力和能力;而且还要优化以事前监管为中心的监管定位,在注重设定事前准入标准的同时,注重对网络交易活动事中监管和事后激励,从而形成一套多维一体的有效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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