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锂离子电池行业企业申请材料的受理、核实和报送工作,监督检查规范条件执行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抽检、公示及公告,发布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锂离子电池行业生产企业,主要包括从事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含电解质)、单体电池、电池组等生产的企业。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申请公告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
(三)符合《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向所在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填报《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附后),同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系统(www.ldchy.cn)进行在线申报。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四)项目用地权证或用地审批文件;
(五)项目环评批复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文件;
(六)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省级以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证明文件,有关发明专利证明文件;
(七)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第三方机构产品检测报告(近1年内);
(九)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证明文件;
(十)环境管理体系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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