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信部获悉,工信部印发《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旨在为全面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推动锂离子电池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指出,申请公告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符合《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办法还规定,公告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名称变化,企业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组,企业产能产线发生较大变化,企业搬迁新址,其他重大变化。
办法强调,已经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1、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2、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3、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5、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以下是《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电子[2015]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全面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深入落实《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57号),推动锂离子电池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电话:010-68208272/68208203/68271654(传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邮编:100846
附件: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锂离子电池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贯彻落实《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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