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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微信等社交“神器”成犯罪“暗器”

来源:南方日报 | 时间:2015-12-24 14:10:42 | 阅读:169 |  标签: 微信   | 分享到:

对由社交软件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社交软件开发商、运营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广东省法学会专家分析认为,虚拟网络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交方式,早在2013年,就有统计数据称,手机终端通讯软件的用户达到4亿人。社交软件本身不具有“工具之恶”,其功能并非主要用于犯罪活动。一是合法社交软件并非用于犯罪活动,这些功能实际上创造了若干使用社交软件的相近区域用户之间一个接触和交友的机会。二是社交软件并未使用户的权益处于危险的状态,并不足以对用户造成现实的威胁。三是社交软件没有在犯罪进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犯罪的实施与社交软件并无直接关系。

法官介绍,在用社交软件交友时,除了小心可能遇到诈骗犯和暴力犯罪之外,还要注意基本的个人信息安全。比如个人生活信息,包括家庭组成和成员信息、财产信息、工作信息等不要随意展示给陌生人。此外,在手机上网时还要注意,大量传播淫秽视频、侮辱他人等都可能触及刑事犯罪。

法官提醒,对于手机用户来说,首先要增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其次,运营商要加强手机聊天工具的监管和证据保存。建议手机聊天工具服务商实施手机聊天软件限用、禁用制度,将利用手机聊天工具犯罪的用户纳入黑名单,配合公安、法院对其限用一段时间或禁用终身。及时把相关资料作为证据材料妥善保存,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还应加大法制宣传和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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