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方面,如果学生提起诉讼要求老师赔偿,老师几乎肯定败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刑法第275条也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而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如果经过鉴定,3部手机损失超过立案标准,还真是有些麻烦。
也许有人用“事出有因”“动机良好”等为老师辩护,这些情节法律当然会考虑,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要件上仅要求故意毁坏财物,并不问动机。从摔手机行为看,毁坏财物目的已然明显。
笔者并不希望走到这一步。说这些,无非是想提醒,对摔手机行为,法律做的是否定评价,当事人可能面临不利后果。遗憾的是,从“没有压力”“既然是课堂上发生的事,让它止于课堂就好”等表态看,戴老师似乎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法治社会,法律评价深入各个领域、各个层面,违法的事儿,不会也不应该“止于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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