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检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起诉,当事人深深自责
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表示,2014年9月5日8时20分许,高某驾驶空载大型客车,沿着宁溧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句容境内,一十字交叉口时,因使用手机,未能确保安全通行,与由东往西正在通过路口的骑自行车的杨某发生碰撞,致杨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句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勘验,调查认定,高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检查机关对高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公诉人认为,高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违章肇事,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高某深深自责:当天交通肇事发生前7分钟,他多次拿出手机,查询日历,因为不久后,他的龙凤胎子女,将过百天。屡次核对日历和工作时表,了解当天是否休息。这起事故对他来说,是一个惨痛的教训,对受害人一家和自己家庭,都是很大的伤害。对于检方的责任认定,高某表示认可,他只是希望,法庭能够看在两个子女刚1岁多,尚年幼需要抚育,能够对他从轻处罚。
当庭宣判
获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
句容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认为,高某作为有着十六七年驾龄的司机,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大型客车肇事,致人死亡。鉴于肇事方已积极全额赔偿受害方,取得对方书面谅解书,且高某存在自首情节,当庭判处司机高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
对于法庭的判决,高某表示认可,并希望人们以他为镜,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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