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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吹牛:新《广告法》对互联网有多大影响?

来源:创事记 | 时间:2015-09-02 11:56:45 | 阅读:53 |  标签: 新广告法   | 分享到:

此外,针对互联网广告的发布形式,该条特别明确需可以实现“一键关闭”,如不提供将可能面临广告主将会面临“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根据此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有“主动审查和主动制止”的义务。如果未及时制止,将会面临“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多种处罚。

新《广告法》多项禁令将影响众多新品推广

由于新《广告法》针对特定行业或产品,增加了很多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将会对很多新品推广产生广泛影响。包括:

1、儿童卫士类智能穿戴设备。受影响的主要有两方面,其一,广告代言人需满十岁以上,其二,广告不得有“劝诱”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要求家长购买的内容。

目前,针对儿童群体的智能穿戴设备很多,除去类似儿童卫士等具有通话功能的智能手表,还有定位功能的运动鞋等等,这些产品的后续推广,在代言人及广告内容方面都需要按照新《广告法》予以调整。

2、P2P等投资理财类服务。根据新《广告法》的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对于“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广告内容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对于投资理财方向的广告,尤其是类似P2P等理财产品,“保本”等用语或措辞很常见,后续再做广告时,包括在互联网做推广时,也都需要予以调整。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人认为,不得在广告中使用类似“第一”、“最好”等措辞是新《广告法》的规定,其实,关于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旧广告法中一直就有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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