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又指出,在客户服务器上发现的病毒文件与徐某电脑中搜查到的文件“hash值”一致。“hash值”类似程序的“身份证”,该值一致,则表明是同一文件。鉴定人在法庭上还将病毒的运行过程,上传至何服务器,服务器IP地址,“hash值”检测方法等一一演示给两被告人,两被告人对鉴定意见不辩解。
案件主审法官李晓杰指出,徐、王二人故意制作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共同犯罪。对于是否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的异议以及应急系统所支出的费用不能认定为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官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QQ聊天记录、鉴定意见、相关发票等证据材料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其后果特别严重,且备用系统的使用与该案有因果关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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