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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卧底自杀群:准备5斤木炭轻生被指不够

来源:互联网 | 时间:2016-11-03 11:02:02 | 阅读:111 |  标签: 自杀率   | 分享到:

整个聊天过程中,没有人对声称轻生者进行劝阻,有些人的发言甚至语带讽刺。“其实,对于想要轻生的人,他进入这种群时情绪是很低落的,再受到这种刺激,反而会坚定其轻生的念头。”处理上述案件的民警说。

不过,在一些群里也有正能量存在。记者在一“自杀”群内看到,有人对想要轻生者进行劝解,告诉他活着才是最美好的。记者跟此人私聊后得知,他曾在群里挽救过一个想要轻生的人,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记者无法核实真假。

律师说法:教唆他人轻生涉嫌故意杀人

不难发现,“自杀”QQ群对于想要轻生的人来说,确实容易导致他们更快地走向死亡。那么,网友不经意间的推波助澜,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陈功律师认为,这种推波助澜的行为,可以认为是一种教唆。目前我国并没有明文规定自杀是犯罪行为,所以教唆他人自杀,并不一定构成犯罪。但如果教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导致轻生者产生错误认识而自杀的,那么一般应当认定为教唆者涉嫌故意杀人罪。

对于这一观点,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王斌律师表示认可。王斌表示,对于已有自杀意图的人,参与聊天者对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坚定自杀的意图。在这种情形下,参与聊天的人主观上是希望有自杀想法的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且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原则上应当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张舒尧律师则进一步表示,即便没有相约自杀,但是有提供自杀方法、手段 、时间、场所等行为的,其教唆行为与自杀者死亡有因果关系的,也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而对于组织建立“自杀”QQ群的群主是否涉嫌犯罪,要看其组织该群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即使不构成犯罪,也应该及时取缔,毕竟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且有可能危害社会秩序,甚至达到犯罪的程度。”陈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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