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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再诉小米侵权,不正当竞争谁下狠手?

来源:互联网 | 时间:2016-03-18 11:28:50 | 阅读:89 |  标签: 360 小米   | 分享到:

商业利益之争

小米与360的矛盾公开激化,源于今年1月小米宣布其应用商店全线下架360软件。小米认为,360提供小米手机用户安装的“雷电OS”导致小米手机出现无法正常升级、系统崩溃等问题。

对此,360则表示,“与MIUI相比,雷电OS体积小、运行快,自然赢得用户喜爱。”“360作为应用分发平台,为用户推荐好产品是它的职责所在,也是对合作伙伴应尽的义务。”

尽管双方都以“不正当竞争”为理由提起诉讼,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凌认为依照目前的法律对双方行为界定依旧有些模糊。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距今已经23年。“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一般性规定,并没有针对互联网企业的具体规定。现有案件审理大多引用该法的第二条。那是原则性规定,非常抽象模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即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016年2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新法明确了网络企业的四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一)未经用户同意,通过技术手段阻止用户正常使用其他经营者的网络应用服务;(二)未经许可或者授权,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网络应用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三)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或者不能正常使用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应用服务;(四)未经许可或者授权,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应用服务的正常运行。

“尽管草案挑选了网络企业不正当竞争的典型行为进行列举,但这些行为之间依旧没有必然的逻辑顺序,需要结合个案才能对这些行为性质进行认定。”胡凌对记者说,“法律还应该回应网络平台或产品的属性问题。比如软件商店,如果定义为私有属性,商店开发者就有权选择谁来入驻商店;如果是中立属性,开发者就无权拒绝任何人。但产品提供者与消费者是直接关系,第三方无权替消费者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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