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代理律师再次试图搜索北京人和书画院微信公众号时,发现昨晚还能搜索到的被告方的所有微信公众平台均已下线。
庭审结束后,原告方周杰伦的代理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他们只是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此次诉讼之后,仍有侮辱、贬损、丑化周杰伦的情况出现,或者更为严重,他们将向公安局报案,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法院宣判北京人和书画构成侵权 一审判赔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周杰伦认可涉案文章已经删除,涉案微信公众号也已查询不到,但从其提交的《公证书》中可以看出,被告在微信平台上利用其公众号所发布的文章中,确有对原告负面评价的言语,而被告使用的诸如“日本汉奸”、“卖国贼”、“下十八层地狱”、“白眼狼”、“一坨屎”、等词语,已对原告的人格构成侮辱,甚至达到了谩骂的地步。
而至于被告在至于其中所谓原告对媒体、对歌迷所说的话,被告未举证证明其真实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主张该内容均不属实,系对原告的诽谤,法院予以采信。故此,被告的行为容易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法院将综合考虑被告发布文章的途径、内容,决定被告赔礼道歉的形式。
法院认为,被告以发布文章的方式,对原告周杰伦的社会形象会造成一定的丑化,该侵权行为足以致使原告受到精神损害,关于经济损失,鉴于被告的侵权行为方式,原告采取公证途径保存证据,并由此产生了公证费用,应视为其正常维权的合理开销,与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一并由侵权责任人负担。
至于因涉案文章导致的原告经济损失减少,原告虽未举证,但原告从事的行业决定了其公众形象与经济收益的相关性,故在原告公众形象受损是,法院有理由相信其经济收入也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综上,朝阳法院一审判令北京人和书画院构成侵权,赔偿原告周杰伦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并在腾讯网上发布道歉声明,内容需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北京人和书画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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