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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网购假货找不到卖家责任由平台承担

来源:京华时报 | 时间:2015-11-18 09:09:09 | 阅读:76 |  标签: 工商局 网购   | 分享到:

结果5个工作日内通知商家和平台

《意见》要求,工商部门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通知被抽样的商家。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样的,同时还通知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因经营者地址不详等原因而无法通知的,可通过官方网站公告通知。

公开抽检结果公布综合判定结论

《意见》明确要求工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包括样品名称、被抽检网络商品经营者、标称商标、标称生产者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主要不合格项目、综合判定结论等,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检的,还要公布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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