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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发布:朋友圈转发广告或担法律责任

来源:互联网思维 | 时间:2015-09-08 10:42:08 | 阅读:112 |  标签: 互联网思维   | 分享到: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于昨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堪称“史上最严”的处罚尺度震动了整个广告圈。商家连夜撤广告、小编吐血改文案的案例比比皆是。各类极限词遭禁用逼迫小编使用“好到违反广告法”代替,对此,市工商局表示,这种说法作为广告发布,也涉嫌违法。


为避嫌公司通宵改文案


“新法”正式实施也给广告圈刮来一股龙卷风,9月1日被视作分水岭。据悉,这两天一大批广告文案因为与新法相悖,被推倒重来,不少广告文案小编绞尽脑汁,修改文案到“吐血”。


某互联网公司的一名文案策划说,8月31日修改文案到很晚。因为这次“新法”严禁使用极限词,诸如“第一、最大、最好、首家、独家、全国领先”等用语统统不能用,给文案专员带来很大困扰,不改文案的公司凤毛麟角。“昨天(8月31日)一大批‘文案狗’都在加班改文案,甚至有人通宵。”为了不“踩雷”,还有小编无奈调侃道,形容好的一面可以用“违反广告法”代替。诸如“东半球最好的手机”之类可改为“手机好到违反广告法,款式帅到没朋友,价格优惠到不让说。”


“好到违反广告法”用于广告词也涉嫌违法


这一被誉为“史上最严”的广告法,规定了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极限用语,并提高了相关处罚力度,由之前的退一赔三提高到一经发现,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


使用极限词就罚款20万起的规定也引发众多调侃,不少文案人员创造出“好到违反广告法”等表述。对此,上海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应钧认为,广告法并没有禁止宣传销量好坏,但“好到违反广告法”本身是一种不真实、不清楚、不明白的表述。这些文案如果作为朋友圈的图片或者文案人员的调侃进行发布,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作为广告发布,可能涉嫌违反广告法。


手机APP也纳入广告监管


新法实施后对普通市民也有限制,如果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平台转发广告也有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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