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是在权利人提出删帖要求后,网站应当采取积极的、妥善的措施对这些具有恶意内容的帖子予以删除或屏蔽,对于发布这种恶意内容的用户予以禁言或消除账户。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何种情况下必须提供用户真实信息?
王军律师说,在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利的民事案件中,必要情况下,法院可以依照原告请求,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网络用户的相关信息,包括向原告提供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的真实姓名、对应之注册昵称、联系方式等。
网站虽然对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有保密注意义务,但基于配合司法审判的需要,破除保密义务也是法律认可的准则。事实上,这更应该说是网络服务商的义务。
在必要提供相关信息,网络服务商却拒绝提供的情况下,直接的效果是网络服务商将可能直接被认定就侵权言论承担责任——毕竟据实查明真实的侵权方也是对服务商的一层保护。
网民炒作明星负面的底线在哪里?
王军律师说,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力度是弱于大众的,某种程度上,其部分隐私属于新闻要素,接受大众的检阅和消费。但是,这种检阅和消费并非没有底线,尤其要将正常的监督和批评与恶意的中伤等区分开来。
明星与公众一样,首先是自然人和公民,理应享有基本的人权,也就是说,每个公民的基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基本人格权利均应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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