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列举总是难免挂一漏万,何况网络发展日新月异,今天的列举前瞻性再强,恐怕过不了多久又会成为明日黄花,难堪大用。
从目前征求意见稿中,我们看到“法律责任”一章规定罚款最多为50万元,笔者并不赞成过度扩大行政机关的权力,但无论50万元还是5000万元罚款,对于威胁互联网安全的大企业来说,都是不足以震慑它们的。笔者建议增加民事赔偿责任,增设对恶意威胁我国网络安全的企业限制市场准入甚至下达永久禁令,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较大的经济风险,让企业不敢拿自己的利益对赌我国有没有能力发现它们的恶意预留漏洞;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等行为,建议设立递进式惩罚性民事赔偿制度,即只要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违法侵权行为成立,而被告又拒不改正的,法院可以逐次递增扩大惩罚性赔偿的判赔金额。
这样,既可以保证不会对正常守法企业造成过重负担,又会对恶意违法的企业形成较大经济赔偿风险,从而倒逼企业合规与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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