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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接院前急救患者 最高将处十万罚款

来源:互联网 | 时间:2015-03-12 10:18:25 | 阅读:107 |    | 分享到:

低保人员急救医疗费用将由民政提供救助

为进一步解决经济困难群体因难以支付院前急救费用,而无法得到及时抢救的问题,草案明确,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救助人员,因急救医疗服务产生的急救医疗服务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本市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同时,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收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应当按照本市统一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同时,草案提出,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疗服务费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分别制定。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保障救护车道路通行权

今年2月23日,四川雅西高速公路发生车祸,由于私家车占用应急通道,运送伤员的救护车被堵在路上,救护车上的医生多次喊话,恳请沿途车辆让出应急通道。针对此种情况,草案明确,拒不避让或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行为将被处以行政处罚。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行人应当让行。

同时,草案也对救护车使用提出要求,急救车辆不得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以外的活动。如使用救护车或者假冒救护车名义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以外其他运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草案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道路通行法规相关规定,保障正在执行任务救护车的道路通行权,并与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共同建立救护车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所掌握的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的救护车的有关信息。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救护车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给予保障,加强假冒救护车运营活动查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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