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现行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草案有多个重要调整,除了将胎儿权利保护纳入民法范畴外,民法总则草案还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10岁改为6岁,一般诉讼时效拟由2年延长至3年,此外还将老年人、智力障碍者纳入民法“监护”范围。
1 自然人
6岁儿童获一定民事行为能力
现行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总则草案将此修改为,“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相当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向下调整,从10周岁改为6周岁。与此相呼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上限,也从现行法律的10周岁,调整为6周岁。草案明确提出: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此前,法律界起草的多个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也基本采取了上述设计。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组织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就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从十周岁降为六周岁。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解释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草案将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主要考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 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 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
2 监护
老年人拟纳入民法“监护”范围
现行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民法总则草案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到被监护人的范围。
草案明确提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就相当于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除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都在“被监护”范围内。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解释说:上述调整有利于保护智力障碍者等人群的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
草案同时对监护制度做出调整,增加规定“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李适时解释说:增加这一规定以强调家庭责任,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将“单位”纳入监护人的范畴,例如未成年人监护,如果其父母、亲属都无法担任监护人,那么其父母所在单位可担任监护人。草案删除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相关规定,只提出“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可以担任监护人”。
对此,李适时解释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与职工之间主要是劳动合同关系,而且就业人员流动越来越频繁,单位缺乏履行监护职责的意愿和能力。与 此同时,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有监护意愿和能力的社会组织增多,由这些组织担任监护人可以作为家庭监护的有益补充,也可以缓解国家监护的压力。
3 监护人
虐待儿童可取消监护资格
现行法律仅原则性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民法总则草案则细化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具体情形: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那么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新监护人。
也就是说,如果监护人虐待被监护人,例如近年来发生的虐童案、虐待老人案等,都可以按照上述条款,由法院指定新监护人。
民法总则草案一方面细化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具体情形,另一方面赋予了原监护人“悔改权”:原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以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去年引起广泛关注的“南京虐童”案,男童养母李征琴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法院同时认为李征琴在今后较长时期内不再适合收养、监护儿童。不过,据新京报记 者了解,今年3月,李征琴出狱后,男童仍然愿意跟她一起生活,并表示“不恨养母,都是为了我好”。办案人员也曾经介绍说,“小孩多次向检察机关表达了想见妈妈的意愿”。
如果“悔改权”条款最终写入民法总则,那么类似“南京虐童案”这样的案件,李征琴能否依据“悔改权”条款,重新获得监护权?这有待于法院依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不过,对于“悔改权”条款,一些专家也有不同观点。民法学知名学者梁慧星提出,设立监护资格恢复的制度风险很大,实践中“确有悔改”难以证明,且恢复监护资格会破坏已经形成的新的监护秩序,建议删除。
4 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拟由2年增至3年
现行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时效期间为2年,例如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应在2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总则草案对民事诉讼时效做出重大修改,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现行的2年延长为3年。
梁慧星表示:在关于起草民法典的讨论中,民法学者一致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时效期间过短,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有必要予以适当延长。但考虑到现 代化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快经济流转,通信手段的现代化使行使权利更加方便,导致普通时效期间缩短的趋势。因此在总结民法通则实施以来的司法实践基础上, 着重参考德国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等的经验,在增设10年长期时效期间的同时,将普通时效期间改为3年。
李适时解释说,吸收司法实践经验后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现行的2年延长为3年,“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要求权利人在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驶权利显得过短,有必要适当延长”。
5 民事权利
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法保护范围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民法总则草案继承了民法通则的做法,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 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财产权利,收入、储蓄、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投资及其他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时,物权法还未提上日程。民法总则草案则明确提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网络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对此,杨立(微博)新提出,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加以规定非常好。可梁慧星提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受到保护没问题,但将其作为物权客体不妥,他建议单独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权”。
草案同时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规定民事主体对作品、专利、商标、地理标识、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数据信息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对比民法通则,其中的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数据信息,均为新增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