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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虐、性暗示吸粉:网络主播平均月入过万

来源:互联网 | 时间:2016-06-06 19:20:11 | 阅读:76 |  标签: 网红   | 分享到:

宗春山不鼓励未成年人在直播或短视频平台做主播,成为所谓的“红人”。由于未成年人缺乏对事物的辨别能力,很容易将低俗内容、不健康的内容作为自身传播的内容。这对其自身及对社会都有很大伤害,且势必会影响他们学业,更重要的是,这会影响他们的真实生活。

他提醒各位父母,不要过早让孩子走网红、明星的路线,“这是一种不健康的导向。”未成年人尽早地进入娱乐业对他们的身心不宜,娱乐业是成人的“游戏场”,有很多未成年人无法适应的内容。而互联网的游戏规则会让未成年主播面对很多网友的指责、谩骂、侮辱和诱惑,这对于一个不成熟的孩子而言过于残酷,父母需加强引导。

宗春山建议,相关部门应对未成年人在网络上的参与性有所规范,有关部门应该加快立法,加快研究出台保护性政策,防止未成年人在此问题涉入过深。此外,还应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尽可能地规避网络上对未成年人身心无益的内容,相关部门通过立法约束平台经营者,让其无空子可钻。

□律师说法

打色情擦边球有违公序良俗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姜健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影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但目前根据视频和图片所显示的内容,并不足以认定为刑法中的淫秽物品,因此,尚无法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或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或组织淫秽表演罪。如涉嫌构成犯罪,公安部门应根据侦查结果进行认定。但总体来说,部分主播打色情擦边球、以黄色段子等性暗示内容博眼球等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表示,视频平台所提供的诸多表演都带有明显的挑逗和性暗示,是否认定其为淫秽物品,要由警方确认。如果构成,依据《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之规定,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属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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