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篡改域名解析信息或者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IP地址的;
(二)为违法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域名跳转的;
(三)未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
(四)未记录并留存域名解析维护日志和变更记录的;
(五)未按要求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域名进行处置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注册、使用域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域名:指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顶级域名: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四)域名根服务器:是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含镜像服务器)。
(五)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并承担域名根服务器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并承担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并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域名在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八)域名注册代理机构:指受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委托,受理域名注册申请,间接完成域名在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九)顶级域名管理系统: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在境内开展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所需的主要信息系统,包括注册管理系统、注册数据库、域名解析系统、域名信息查询系统、身份信息核验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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