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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打赏,该不该纳税?

来源:互联网 | 时间:2016-12-07 10:28:53 | 阅读:173 |  标签: 微信   | 分享到:

“罗尔救女”事件中,那篇“你给我站住”的文章,通过微信公众号竟收到超过260多万元的“打赏”。这可能出乎所有人的预料,包括微信公众平台的技术研发人员——要知道,微信公号赞赏功能是有24小时赞赏金额5万元上限的,一旦超过该金额,当日赞赏功能将自动关闭。然而,那篇文章的赞赏实在是太过凶猛,在短时间内居然突破了强大的技术关卡。

微信公众号打赏,该不该纳税?

很明显,腾讯考虑到了赞赏金过大可能会造成某些负面影响,而且它实际上也意识到了赞赏金——尤其是巨量赞赏金收入存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和征收问题。但是,不知是出于什么考量,它并没有为赞赏金收入者代缴所得税,其《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能使用协议》单方面跟用户约定:腾讯仅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功能的中立平台方,赞赏用户应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由赞赏用户自行缴纳。

这条约定替腾讯规避了代扣代缴所得税的责任。目前,一些公众号文章的作者通过赞赏获得了不菲的收入(广告提成且不论),单篇文章就有数千甚至数万赞赏金,月入数万数十万者大有人在。他们如何纳税,这还真是个问题。其中自行纳税的情形,不能说绝对没有,但肯定是微乎其微。

赞赏金可能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提及的劳务报酬所得或稿酬所得。至于究竟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抑或稿酬所得,这还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依照税法,每一篇文章的赞赏收入若超过起征点,都是要纳税的(如果是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起征点很低,只有800元)。

趋利避害是人之常情,乃普遍人性。假如没有足够力度的刚性约束与监督,谁也不会去出那个主动纳税的风头。对税务部门来说,主动执法成本也很大。要维护税法的严肃与权威,税务部门和腾讯方面理应携手,采取技术手段“截留”税款,为那些合乎规定额度的赞赏用户创造依法纳税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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